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16-06-13 00: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汉中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经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后,由承接主体与银行进行融资,市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投资及偿还银行贷款。承接主体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后,负责相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汉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市本级棚改项目。

各县区可根据中省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实施办法;按各自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六条  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结构、管网建设、城市功能布局,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用较大的棚改项目和危旧房集中、内涝严重、安全隐患较大、改造后对城市面貌改变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作用比较明显的棚改项目,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委托授权的熟悉棚改实施业务的政府部门或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本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购买主体为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管局”)。

各县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由县区政府按照以上原则自行确定。

第八条  通过市级购买主体统一采购的县(区)、开发区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中期财政规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出具相关文件。

通过市级购买主体统一采购的县(区)、开发区项目,各县(区)、开发区要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财政能力评估、棚改项目拆迁安置、安排购买资金、项目验收等工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各县(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并于3月底前将资金统一拨付市住管局,由市住管局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若未及时拨付购买资金,市财政可先行垫款,同时通过上下结算予以扣回。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十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级棚改项目的承接主体为汉中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对已有实施单位的棚改项目,确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由购买主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应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购买服务的范围、规模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对实施单位是否具备承接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论证审查,以专家组结论作为能否纳入政府购买的依据。专家组成员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贷款归还方式及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五)组织实施购买。购买主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实施服务项目、完成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任务进行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本级棚改项目购买服务资金由市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多方筹措予以解决。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开展采购前,市财政局、市住管局根据计划采购的棚改项目资金需求额度,对市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未来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具备资金支付能力,方可开展采购。

第十五条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接受市住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管理和监督。

承接主体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当月10日前向市住管局、市财政局分别报送上一季度购买服务工作完成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经市住管局审核同意,拟发批准函件,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核拨资金。

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住管局、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不适合调整的建设项目,由市住管局、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市住管局、市财政局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纳入季度考核,加强跟踪管理,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市审计局对财政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主体应会同住管、财政、政府采购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搬迁。承接主体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和计划进行改造,未按照规划和计划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改造的,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